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意义
理论层面,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国内外相应的规定暂时还有改进的空间。国内在2016年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2019年提出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还只是一份暂行规定。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4年提出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碳排放权》(ifric 3)在2005年就被撤回了,并且在这之后,相关的文件也没有出台。在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方面,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论。
实践层面,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气候问题上的最大承诺就是“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政府必须对高碳排放的企业的减排加强引导和监管。国家为设置了一系列规定。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就是这中间重要的一环。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1、在暂行规定下,企业获得碳排放权时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和不足。目前,从政府免费分配获得的碳配额与企业交易获得的碳配额在入账时处理方法并不相同。
2、企业在使用碳排放权履约时,如何对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时如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与本课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所持的观点都不大相同。西方国家对这方面的研究开展较早,欧洲和美国分别在本世纪初进行了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又因为各自的准则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国内的相关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目前为止,三方的体系都不算是特别成熟,各方观点争论激烈。目前,各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是否应当确认为资产。二是若确认为资产,则具体是何种资产。三为是否应当设立碳排放权负债科目。四是应当采用何种计量方式。本文也将会从这四个问题来对我国的《暂行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时间安排
研究计划
2022.12.1-2022.12.31
5.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涂建明,迟颖颖,石羽珊,李宛.基于法定碳排放权配额经济实质的碳会计构想[j].会计研究,2019(09):87-94.
[2]王廷章.绿色发展背景下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再思考[j].会计之友,2020(17):4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