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开题报告

 2023-02-2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网络高速发达的21世纪,由网络所引申出的跨境电子商务也逐渐趋向成熟化和多元化,比如京东和亚马逊平台就是很好的例证。但对于我国而言,跨境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潜力显著,在此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却随着背景变化不断改变着。不断变化的网络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究竟是否同样适用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来确定征税权,这不仅是对相关企业所提出的疑难,同时规范常设机构认定规则也更有利于开展国际经济活动、完善税收制度防止避税现象发生,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完善发展和维护本国经济税收利益。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一般情况下和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常设机构分别是遵循什么样认定规则这样一个对比、如何在现有的规定里抓准符合当下国际形势和国内法律法规的条款,对常设机构进行规范化处理,以防止出现利用认定规则的漏洞来进行国际避税等违法行为。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在国际社会没有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所得确立新的征税权划分标准之下,我国如何在该环境下规范常设机构认定标准以及以有关此争议较为突出的几点进行分析:

1、场所型常设机构和代理型常设机构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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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

1、oecd的改革措施便为最典型之例:《oecd范本》和注释以及2015年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在内的解释性适用方案,在面对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之下常设机构的认定困难问题做了详细的指导。其中《beps行动计划7》坚持在既有的常设机构认定方法上增加解释性说明,将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尽可能地纳入框架体系中。这一解释性适用方案符合常设机构设置的初衷与内在逻辑,且与各国实务中采取的解释倾向相一致从而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与采纳。2017年,《oecd范本(2017)》将《beps行动计划7》中对常设机构原则所做出的修订以条文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两者共同构成了“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

2、税收学界的一些学者建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外,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另行开征新的税种, 通过这类新的特别税的征收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内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这类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包括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 rthutjcordell)和荷兰学者卢休特(luc soete)等人提出的对网上信息流量开征“比特税”(bi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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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开题报告:春节前完成修改并提交

2、论文主体部分:3月中旬完成初稿,通过知网的查询、图书馆翻阅相关书籍以及询问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进行完成。

3、修改:3月底前(第一次修改)、4月上旬(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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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杨惠芳.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及我国的反避税措施[j].改革与战略,2004(12):10-13.

[2] 袁梦頔.跨境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研究[d].外交学院,2020.

[3] 徐研娜.电子商务背景下常设机构概念和认定规则的变迁[d].华东政法学院,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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